(一)木質、布質、化學藥品等無殘值(變賣價值)廢品,得視同垃圾,依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自行妥善處理,另有關危害性物質,請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上述廢品應先與資產組人員確認後始能除帳及處理,俟資產組確認後,各單位應撕除財物標籤,再依廢棄物清理或請廠商處理,另廠商應簽具切結依規定處理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