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0教師因離(辭)職至他校任教,如何辦理財產移撥?

 

(一)依教育部94119日台總(一)字第0940151556號函,說明四、「爾來國立大學因教師離職至他校任教所衍生財產移撥狀況頻繁,茲以財產為學校所使用管理,非教授所有,因個人離職而攜至新任學校,並不符合原任學校利益。是以,學校申請移撥財產,應以委託、補助單位指定辦理事項尚未結案者為原則,且若有特殊原因需移撥,應敘明具體理由,報部核處。」

(二教師離職至他校任教如提出財產移撥,務請備妥財產資料,並敘明具體理由經系所同意簽陳校方核可後,由資產組陳報教育部。

(三)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主管機關核准撥給同級政府機關者,財產管理單位應填製「財產撥出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簽署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四)非同級政府機關者(例如:私立大學...等)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