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贈單位(系所)接受捐贈「財產」,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來函及發票或相關價值證明)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含廠牌、型式、數量、出廠日期、使用年限等),並說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簽請校長核准後,資產組函報請教育部轉國產局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指定其主管機關後,由主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本校)。
(二)教育部函復後,受贈單位(系所)填寫「財產增加單」,資產組據以辦理登帳製卡事宜。
(三)本校及各單位不可開立任何受贈物之價值證明文件。依財政部94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540號函示:「各級政府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免載受贈物之價值,俾免引發不當租稅規劃誤解,造成稅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