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現場 → 通知主管及校警隊(如有保險聯絡保險公司) → 向駐區警察單位報案(嗣後務必索取得報案三聯單)→ 失竊現場拍照(含遭破壞的部分) → 清查失竊財物,並列出清單 → 應立即填報「財物失竊報告單」須檢附下列資料:(1.現場照片2.報案三聯單3.其他相關說明資料) → 本校 →資產組陳報教育部陳轉審計部函請同意提前報廢 → 審計部審核保管人是否「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審計部函復【准予備查】或【追究責任及賠償】 → 本校續辦。
詳細請參閱:本校「財物失竊處理流程圖」
國有財產損失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第三十四、三十六、五十八、六十七點。
◎安全管理手冊 (94.7.1生效)(四)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十三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