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國立中山大學場地管理委員會作業規定
一、為利場管會委員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場地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條規定職責,以宏觀審酌本校場地管理經營方針,依本校101學年度第1次場地管理委員會議紀錄決議:擬議修訂本校「國立中山大學場地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施行細則」。
二、茲因本規定係屬行政規則,而原名稱係法規命令之法制專用,爰修正第一點、第九點本規定名稱之文字、與第一點依據為作業規定目的。次依本校101學年度第1次場地管理委員會議紀錄四、討論事項【第4案】決議辦理:由保管組擬議修訂本校「國立中山大學場地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施行細則」第六點規定之餐廳、福利社、咖啡館類中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五)場地管理委員會評比,將其配分平均分配至(二)食品菌數檢查、(三)衛生管理檢查,即原配分20分之(二)食品菌數檢查、(三)衛生管理檢查各修正為35分。 另為求作業一致性,由非屬前開規定之餐廳、福利社、咖啡館類之服務型設施場地,將 其原配分40分分配至(一)滿意度問卷項,即由原訂40分修正為80分。
三、為符法制作業規定與場地管理委員會委員實際審酌之需,本案計修正作業規定名稱、第一點、第六點與第九點等。
四、修正規定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