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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有保管財產(非消耗品),務必先行辦妥「財物移動單」(經資產組核章);如有借用宿舍務必先行辦妥「職務宿舍回收點交表」(經資產組核章)。
(二)請持本校「離職單手續單」(人事室)至資產組,經資產組人員確認上述事項無誤後核章。
(三)員工離職時,應依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並將保管或使用之財產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應追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