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3何謂「 單位財物管理人 」、「保管人」及「使用人」?
(一) 單位財物管理人:係指辦理該單位內財物管理工作之人員。工作職責如下:
1. 協助辦理該單位財物管理、登帳等工作。
2. 請財物保管(使用)人在財物相關表單上簽名確認。
3. 分送財物標籤,請保管(使用)人黏貼於財物明顯處。
4. 配合年度盤點及上級單位視察時協調聯繫。
5. 財物保管(使用)人離職時,協助財物移交工作。
6. 單位財物異動及減損(報廢)之線上作業。
7. 財物、減、移(異)動表,請財產管理人核對留存。
(二) 保管人:係指負責保管財物之人員。
(三)使用人:係指直接使用財物之人員。
「保管人」及「使用人」對於財物均應善盡保管之責,未經核准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工作職責如下:
1.應確實負責點收新購財物。
2.核對無誤後將標籤黏貼於財物上。
3.所保管財物資料須與資產組系統資料相符。
4.財物使用前應先向單位財物管理人辦理借用手續。
5.妥善保管及養護所保管(借用)之財物。
6.損壞或遺失所保管(借用)之財物,應負賠償責任。
7.配合單位財物管理人辦理不定期盤點及年度總盤點。
8.異動或離職前財物之移交接。
(四) 如離退職時免辦「離職單手續單」(人事室)者不得擔任財物「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