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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批購買,每件單價如未超過1萬元,不以財產列管。
(二)因公開比價,致金額未及1萬元,則改以物品列帳。
※※※整批購買,每件單價如未超過新台幣一萬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不以財產列帳。(教育部90.12.17台(90)總(一)字弟90177256號及行政院主計處90.12.7台九十處會二字弟09294號函。)